上市公司再融资战略投资者扩容 助力构建“长钱长投”市场生态
此次修订拟将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业)年金、商业保险资金、公募基金、银 行理财等机构投资者纳入战略投资者范畴,并将其界定为"资本投资者"。同时,新规明确了5%的最低 持股比例要求、资本投资者基本条件与信息披露要求。此次修订是对资本市场新"国九条"中引导中长期 资金入市的深化与落实。 近期,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战略投资者制度,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 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意见》)作出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 见。 《法律适用意见》拟完善战略投资者持股要求,坚持战略投资者应当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 进一步明确战略投资者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原则上不低于5%,可以根据持股比例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在完善信息披露要求方面,《法律适用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战略资源导入及整合的落 实情况和效果。同时,进一步强化监管要求,强调战略投资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规避最低持股比例、股 份锁定期等要求,避免代持股份、绕道减持等违规行为,防止损害制度公信力。 拟扩大战略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