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新型储能收益结构失衡 建议构建分阶段容量补偿机制
Xin Lang Cai Jing·2026-02-05 03:50

报告指出,取消配储前置条件后,容量租赁需求收缩,仅靠电能量市场与辅助服务市场收益,典型省份 项目IRR多为负值;全国统一的容量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地方试点政策差异大,可靠容量核算标准不统 一;现行政策下抽水蓄能、煤电可通过容量电价回收部分成本,而新型储能对于保障电力系统稳定运 行,同样具有容量支撑价值。但是,我国新型储能并未享有与抽水蓄能"同质同价"的容量补偿政策,且 独立储能充电电量需承担系统运行费(其中包含煤电、抽蓄的容量电费等),造成了双重的成本压力。 在短期建立发电侧统一容量电价补偿机制方面,报告建议,衔接1501号文件提出的煤电容量电价,统筹 考虑能源电力规划、电力供需关系、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新型储能按可靠容量折算后执行同等标准, 建议每2年动态调整。中期过渡至发电侧统一容量市场机制,面向发电侧电源、抽蓄、独立新型储能, 采用"报量报价"集中拍卖,基于电力规划与生产模拟提前2-3年确定目标年容量需求,设置价格上下 限。远期建成发用两侧统一容量市场机制,通过竞价体现不同类型容量资源的分时价值,容量电费 按"分时中标容量X分时电价"结算,强化实际出力考核。(刘丽丽) 责任编辑:杨赐 2月5日消息,中关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