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Xin Hua She·2026-02-05 09:25
新华社北京2月5日电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 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着力提升行政法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国务院 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9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2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依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草原 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第二款中的"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