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出台监管暂行办法 规范海南自贸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进境商品管理
Hai Nan Ri Bao·2026-02-08 03:31

岛内居民购买"零关税"进境商品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证一致性验 核。"零关税"免税商店应当在销售场所按规定确认购买人符合购物资质要求后销售"零关税"进境商品, 并实时向海关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的交易记录、人证信息验核一致、支付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 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岛内居民购买"零关税"进境商品后退货的,"零关税"免税商店应当按海关要求办理入库手续。需要 换货的,"零关税"免税商店应当确保退回商品与更换的"零关税"进境商品品名、货号、规格型号等一 致。 《办法》强调,个人、单位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违法行为的,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 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曹马志) 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 经营场所及"零关税"进境商品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 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以下简称"零关税"免税商店)及"零关税"进境商品的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