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智通财经网·2026-02-09 09:31
智通财经APP获悉,2月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 惠政策的公告。其中提到,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 (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 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 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 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 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 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 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