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门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Xin Lang Cai Jing·2026-02-11 10:16

(来源:乌兰察布财政)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 告》。公告规定,对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 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 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 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以上4个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分别指"网购保税进口""直购进口""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出口 海外仓"。公告继续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旨在进一步降低跨境电子商务企 业出口退运成本,减少企业后顾之忧,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排版制作:赵梓轩 一、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