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的决定
Shan Xi Ri Bao·2026-02-12 00:13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四届〕第六十六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 法〉的决定》已于2026年1月18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6年1月18日 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法规的规定,成立 党组织,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合作社 健康发展。" 二、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优先",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 独立申报、承担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乡村振兴、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 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可以安排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 同一项目时,应当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投标、评审等方式依法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三、删去第四十三条中的"优先",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 作社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