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与司法监督同频共振
Xin Hua Ri Bao·2026-02-13 00:16
□ 崔刘洋 《条例》构建"全主体、全流程、全维度"的依法监测体系,既明确不同主体的监测义务与行为准则,又 包含与司法监督的内在契合逻辑。一是将"依法监测"从原则性倡导转化为可量化、可核查的具体义务, 为司法监督划定清晰的责任边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对其生产经营等活动中污染物、 温室气体等的排放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 展自行监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自行监测的原始监测记 录;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保存期限的,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5年。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公开自行监测 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这些条款不仅强调了"依法监测"原则,同时对"开展监测—保存记录—公开 信息"的完整义务链条进行了规定,为司法监督提供了明确的审查维度。司法机关在审理环境案件时, 可直接核查企事业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是否保存、信息公开是否全面,以此判断其 是否履行法定义务。二是强化了监测主体的自律约束,又与司法机关对监测主体的监督职能形成精准衔 接。第二十八条中"技术服务机构办理备案"、第三十条中"委托单位应当按规定对技术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