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款购7辆拖拉机未发货,“一带一路”国家在华维权胜诉
Xin Lang Cai Jing·2026-02-14 02:59

埃某公司系一家在格鲁吉亚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月,埃某公司与营业地在中国的某进出 口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埃某公司向某进出口公司购买7辆不同规格的拖拉机,合同价款为35709欧 元。后埃某公司按约定向某进出口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但货物至今未从工厂发出交至装运港。埃某公 司遂诉至法院。 宣判后,案件主审法官张琦针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界定、管辖、法律适用以及《销售公约》的排除适 用等问题为现场旁听的企业代表进行普法。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准确适用工作"。在加强 涉外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发展的当下,恪守"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原则,对维护公平 公正的国际贸易投资秩序、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北京国际法商融合示范区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该案,依 法适用域外法判决被告某进出口公司返还原告埃某公司全部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据悉,埃某公司曾多次催促,某进出口公司始终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埃某公司支付额外费用、安 排物流公司使用集装箱装货并保存在工厂仓库中,使埃某公司产生了集装箱损失且损失不断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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