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丨供水条例
Xin Hua She·2026-02-14 10:00

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所称农村规模化供水,是指通过设计供水量、供水人口达到规定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或者通 过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向农村(包括乡镇和村庄)提供用水,不包括农业灌溉供水。 第三条 供水事业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坚 持公益属性,实行开发水源和节约用水相结合,持续增强供水安全保障能力,促进供水服务均等化。 第四条 国家完善政策措施,支持供水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安全保障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对供水工作的组 织领导,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供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供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全国城市供水、农村供水工 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 水、农村供水工作。 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分 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农村供水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