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市监罚〔2026〕41号
Xin Lang Cai Jing·2026-02-24 14:11

(古)市监罚〔2026〕41号 处罚种类 浏览:3次 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古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6年02月11日 罚款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 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 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 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 定处罚。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被抽 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第五十一条: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 作规定的,处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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