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市监罚〔2026〕10号
Xin Lang Cai Jing·2026-02-24 14:11

处罚种类 罚款 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6年02月12日 (景)市监罚〔2026〕10号 浏览:4次 处罚依据 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 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 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 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 (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 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 (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 个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