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
Bei Jing Ri Bao Ke Hu Duan·2026-02-27 03:20
关于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中医药局、疾 控局,委(部、局)机关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是明确居民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加强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 作,是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和殡葬设施配置的重要依据。为加强 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门居民死亡信息登记协作,规范业务流程,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意识和 管理水平,推动落实"身后一件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管理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以下简称《死亡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 因的医学证明,作为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重要凭证之一,由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 理。 (二)《死亡证明》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死亡证明》签发对象为死亡的中国内地居民、在内地死亡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含无国籍 人)。 (四)自2026年7月1日起,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死亡证明》,电子证照及存根式样、纸 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