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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集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000055CFGC(000055)2023-12-22 10:44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选聘。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指 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六)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 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