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瑞医药: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由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授权确定具体投资的理财产品、金额和实施时间等,并由公司 财务部门负责具体操作事宜。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及报告 (四)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 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的合格专业理 财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 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 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额度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委托理财种类范围内 进行委托理财。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 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