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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600052ZJGS(600052)2023-12-29 12:56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458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3790240000 名 称 关于对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蒋旭峰、 总经理赵云池、董事会秘书姚炳峰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相应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 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蒋旭峰、赵云池、姚炳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