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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望时代: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600052ZJGS(600052)2024-01-08 11:44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 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程度可参照本 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升审计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向公司指 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