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旭创: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 规定,我们作为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6、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指标设置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公司第 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设置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的业绩 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实现值,营业收入为苏州旭创营业收入 (合并报表范围),净利润以经审计的不扣除所有存续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当 期成本摊销的归属于苏州旭创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依据,这有助于 直接反映苏州旭创为上市公司带来的整体盈利能力、成本费用控制能力和产品附加 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