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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际旭创: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月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2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 释 义 2 | | | --- | --- | | 第一节 律师声明 | 4 | | 第二节 正文 6 | | |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6 | | |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7 | | | 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20 | | |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23 | | |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23 | | |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4 | | |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24 | | | 八、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况 25 | | | 九、结论性意见 25 | |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 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 简称 | | 含义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