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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际旭创: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4年1月)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 事务的能力;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 公司高管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证券部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 工作部门。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