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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芝生物: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430685Scientz(430685)2024-08-27 11:34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亲自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 的合法性、有效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目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宁波新芝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郭琳律师、俞舒晶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及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