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6号)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658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7626531000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 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6号)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经查,你所在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以下简称美邦科技项目或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律意见书部分内容依据不充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美邦 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多处涉及主要客 户、供应商相关内容,但项目底稿中未见主要客户、供应商选择标准及名单相关材 料。上述行为,不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所述 违法行为。 (三)核查验证工作不规范。一是个别访谈材料中,被访谈人员或访谈律师未签 字。二是未对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面谈。上述行为,不符合《监管规 则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