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李科峰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8号)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6591 分 类 李科峰: 经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在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以下简称美邦科技项目或项目)中 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律意见书部分内容依据不充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美邦 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多处涉及主要客 户、供应商相关内容,但工作底稿中未见主要客户、供应商选择标准及名单相关材 料。上述行为,不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所述 违法行为。 (二)未按规定制作工作底稿。一是核查验证中获取的部分材料未能存入工作底 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依据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确认及承诺函》未在 工作底稿中保存;工作底稿中未保存律所对有关银行、客户、供应商的函证及相关回 函的原件,未保存相关邮件回执。二是工作底稿均未标明页码,部分工作底稿未加盖 律师事务所公章。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