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数控:辽宁中霖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 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辽宁中霖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霖律股字[2023]0015 号 致: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连城数控")章程的有关规定,辽宁中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连城数 控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对连城数控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 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