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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钢股份: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600010BSU(600010)2024-07-11 09:56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 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融资部,是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 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 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 任、履职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上市规则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