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欣新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的"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系指在债券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 债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或上海 (以下简称"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介、以规定 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