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纸业: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4〕第 062 号 致: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魏吓虹、蒋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 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