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尔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尚需股东大会批准) 二○二三年十二月 1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 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 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股东大会可以以决议的形式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职 权之外的其他职权,授予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