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尔雅: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