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德股份: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第三十条情形的说明
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说 明 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德股份"或"公司")拟向湖北长 江诺德产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湖北诺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湖北诺德锂电材料有限公司合计 37.5%股权,同时 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 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 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的内幕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