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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航: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600115CEA(600115)2024-08-30 13:28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1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 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 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及解聘,下同)会计师事务 所行为,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 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审计业务的,按照公 司其他相关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和风 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