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电股份: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四年七月 7-3-1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的情形外, 具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