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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股份: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600184NEO(600184)2024-05-16 09:43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陕西岚光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股份"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汪艳萍、王天奇律师出席光电股份于2024年5月16日召 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验了光电股份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 件,核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身份资格,并见证 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计票和监票。 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光电股份向本所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副本 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光电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