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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柴动力: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全柴动力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600218QCEC(600218)2024-09-20 09:22

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 00250 号 致: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唐民松、李宏成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与要求,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是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的。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出。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以公告的方 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