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药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 及《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由三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 会任命。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