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药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 任命。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河 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和人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就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