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照明:阳光照明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收到浙江监管局警示函公告
一、警示函内容 薛 跃 你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你配偶秦亦鸣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至 2023 年 9 月 6 日合计买入公司股票 27,500 股,成交金额 100,175 元;于 2023 年 6 月 8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7 日合计卖出公司股票 27,500 股,成交金额 99,450 元。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 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 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请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 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 2024-014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收到浙江监管局警示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