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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薛跃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600261ZHEJIANG YANKON(600261)2024-04-08 09:2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1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薛跃予以 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 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 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 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 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证公监函〔2024〕0084 号 关于对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 任独立董事薛跃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薛 跃,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经查明,2024 年 3 月 2 日,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公司独立董事配偶短线交易及致歉 的公告》称,2023 年 5 月至 10 月,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薛跃配偶秦某 鸣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