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照明:阳光照明投资管理制度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对内投资系指:购买或处置资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对已有生产设施的技术改造、新建生产设施、购买专利技术 等无形资产。 对外投资系指: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企业股权;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 (四)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七)股票、基金投资、债券; 第二条 各级公司和部门的投资申请必须符合集团公司 投资趋向,包括五个方面:1、智能化的高效工装;2、自主 智能化产品;3、集照明、信息、电器一体的具有室内系统 服务功能的集成化产品以及核心功能器件;4、自主品牌、 自主市场,形成终身客户;5、高端、顶尖人才引进。 第三条 各级公司和部门提出的投资需求,必须组织相 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进行论证,组织编写《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的资金需求进行测算,拟定投 融资方案,各级总经理组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认为可行的报集团董事长或董事会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