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股份: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内 蒙 古 承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INNER MONGOLIA CHENG DA LAW FIRM 内 蒙 古 承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承达股字〖2023〗03 号 致: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内蒙古承达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张承根、李树 峰受聘出席公司二 0 二三年第二次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的理解而 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发表结果等事项进行核 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