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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曙光: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 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