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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曙光: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 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及《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及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分 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 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1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