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曙光: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