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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曙光: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修订)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1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工作 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一条 为强化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