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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曙光: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 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1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