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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曙光: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辽宁曙光 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 1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