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股份_会计师事务所回复意见
关于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更新稿)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三年九月 7-2-1-1 关于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更新稿) 关于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关于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20 号)(以下简称 "审核问询函")已收悉。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作为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股份"、"发行人"、"申请人" 或"公司")的会计师,对问询函中涉及会计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核实,现 回复如下。 本回复报告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 舍五入所致。 7-2-1-2 关于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更新稿) 目录 | 问题3:关于融资规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