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种业: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股东 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甘 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 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 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 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