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关于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任春星,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 林,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56 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 63 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 下违规。 一、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4 年 5 月 28 日,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 正的公告》显示,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以下两项会计差错。 一是公司所属千秋煤矿自 2023 年 7 月起外购煤炭并与自产煤掺配对 外销售,公司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以总额法确认有关收入。2023 年年度报告审计期间,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论证,公司综合判断上 述掺配销售业务存在一定的代理人特征,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 主要责任,在 2023 年年报披露中将相关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改为 净额法;二是公司在关联交易数据统计上存在一些偏差,造成部分 1 内部关联交易未充分抵消。 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