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蒋仕波、叶茂杨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2024〕11 号 关于对蒋仕波、叶茂杨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当事人: 蒋仕波,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浙江海德曼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叶茂杨,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浙江海德曼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1- 书》(〔2023〕42 号)查明的事实,蒋仕波、叶茂杨在信息披露、 股票买卖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蒋仕波、叶茂杨控制蒋仕波、叶茂杨、高某萍、金某芳等 17 个主体名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账户组于 2013 年 12 月 18 日合计持有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科力远)股票 16,345,987 股,持股比例达到 5.19%,首次超过总 股本的 5%,并继续交易该股,2014 年 9 月 22 日账户组持股比 例达到 10.09%,2018 年 11 月 12 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 15.04%。 截至 2022 年 5 月 27 日,仍持有 229,784,200 股,占总股本的 13.90%。蒋仕波、叶茂杨未按 ...